(2017)浙0681民初6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章成多与徐伟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成多,徐伟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6841号原告:章成多,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科松,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伟营,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成多与被告徐伟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成多向本院申请撤诉,亦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边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