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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6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章成多与徐伟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成多,徐伟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6841号原告:章成多,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科松,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伟营,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成多与被告徐伟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成多向本院申请撤诉,亦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边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