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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梁某、陈某等与成都乐宝新世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成都乐宝新世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市汇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2747号原告:梁某,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陈某,男,201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理人:梁某,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系原告陈某的母亲。被告:成都乐宝新世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21层2107号。法定代表人:闫志平。被告:江门市汇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166号。法定代表人:梁国继。关于原告梁某、陈某诉被告成都乐宝新世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市汇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梁某、陈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某、陈某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陈健明人民陪审员  钟伟玲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梁结喜书 记 员  曾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