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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9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付补在与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呼和田格斯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补在,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呼和田格斯,王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9民初151号原告:付补在,男,195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被告: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霞,职务:总经理被告:呼和田格斯,男,1989年7月2日出生。被告:王晓强,男,1991年3月3日出生,现住锡林浩特市。原告付补在与被告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呼和田格斯、王晓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付补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哈斯其其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