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继清与被告谢玄、谢元红、刘秀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清,谢玄,谢元红,刘秀和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22民初724号原告刘继清,男。委托代理人刘友艳,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玄,女。被告谢元红,男。被告刘秀和,女。原告刘继清与被告谢玄、谢元红、刘秀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继清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彩礼47899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谢玄、谢元红、刘秀和的答辩要点:1、对于原告给付的彩礼47899元没有异议。2、是原告要求退婚,不予退还礼金及支付诉讼费。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实以下事实:原告刘继清与被告谢玄经人介绍相识后,原告刘继清向被告谢玄、谢元红、刘秀和给付了见面礼12099元,后按习俗订婚,原告刘继清又给付了三被告礼金29200元。另原告刘继清通过微信支付或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予被告谢玄5400元,并购买价值1200元的手机送给被告谢玄。订婚后,双方未同居生活,分隔两地打工。因缺少信任、沟通和了解,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判决的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原告刘继清与被告谢玄订婚后,因缺少信任、沟通和了解,双方产生矛盾导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同居生活。原先刘继清请求返还彩礼,应当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双方都有过错,被告谢玄、谢元红、刘秀和适当返还部分彩礼。对于原告刘继清给付的见面礼12099元及另行给付原告的5400元及价值1200元的手机,属赠与,不予退还。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玄、谢元红、刘秀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刘继清彩礼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刘继清负担400元,被告谢玄、谢元红、刘秀和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曾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媛附相关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适用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