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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何翠花与何玉、何文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翠花,何玉,何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483号申请执行人:何翠花,女,1970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何玉,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何文华,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执行何翠花申请执行何玉、何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力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