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609号原告:王某,女,1960年7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高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李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