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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609号原告:王某,女,1960年7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高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李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