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永珊与蔡张燕、罗小文、罗汉山民间借贷纠纷(冻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珊,蔡张燕,罗小文,罗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陈永珊,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岚皋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蔡张燕,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罗小文,男,200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罗汉山,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陈永珊与蔡张燕、罗小文、罗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罗汉山与罗峰名下共有的征地款9万元,现查明其中的6万元属于罗峰名下土地补偿款,现罗峰已经去世,蔡张燕、罗小文、罗汉山系罗峰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罗峰名下土地补偿款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安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翱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