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润庆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42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赵润庆出生日期一九四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小学职业无住址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388号指控事实2016年9月21日8时许,被告人赵润庆为泄私愤手持硬币,将停放在青岛市市北区大连路及大连支路马路边的多辆机动车划伤,分别为赵某1的别克牌轿车(鲁BXXX**)、王某1的长安铃木轿车(鲁BXXX**)、王某2的雪佛兰牌轿车(鲁BXXX**)、刘某的尼桑牌轿车(鲁BXXX**)、张某1的沃尔沃牌轿车(鲁BXXX**)、韩某1的大众牌轿车(鲁BXXX**)、岳某的本田牌轿车(鲁UXXX**)、乔某的大众牌轿车(鲁BXXX**)。2016年9月23日8时许,被告人赵润庆为泄私愤手持硬币,将停放在青岛市市北区大连支路中段靠近天帝山城马路边的多辆机动车划伤,分别为张某2的凯越牌轿车(鲁BXXX**)、赵某2发的丰田牌汽车(鲁UXXX**)、贾某的别克牌轿车(鲁BXXX**)、段某的丰田牌轿车(鲁BXXX**)、于某的丰田牌轿车(鲁BXXX**)。2016年10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赵润庆为泄私愤手持硬币,将停放在青岛市市北区大连支路附近的多辆机动车划伤,分别为孙某的轩逸牌轿车(鲁B1B9**)、张某3的现代牌轿车(鲁BXXX**)、韩某2的大众牌轿车(鲁BXXX**)、李某的伊兰特牌轿车(鲁BXXX**)、张某4的凯越牌轿车(鲁BXXX**)。经鉴定,上述被划伤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4900元。后被告人赵润庆被抓获到案。指控罪名寻衅滋事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五个月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润庆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润庆到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赵润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范家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张昊书记员袁升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