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8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仁慧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永支行曾家分理处、洪克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永支行曾家分理处,洪克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540号原告:杨仁慧,女,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永支行曾家分理处,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被告:洪克建,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杨仁慧与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永支行曾家分理处、洪克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仁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杨仁慧负担。审判员 袁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肖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