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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4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程张坤绑架、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945号罪犯程张坤,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岳西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浙刑三终字第25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认定程张坤犯绑架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赣监刑执字第4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张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另查明,该犯本次报请减刑未履行原判追缴全部非法所得判项。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程张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原判追缴非法所得判项,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张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30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建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