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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民初20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葛洲坝松滋水泥有限公司与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洲坝松滋水泥有限公司,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2014-2号原告:葛洲坝松滋水泥有限公司,住所松滋市刘家场镇洛河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郭成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斌,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松滋市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杜合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宜,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华,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葛洲坝松滋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葛洲坝松滋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洲坝松滋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洲坝松滋水泥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3396元,减半收取46698元,由原告葛洲坝松滋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艾维明审 判 员  张道明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