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民终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胡石普、高民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石普,高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7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石普,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民,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胡石普因与被上诉人高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23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石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石普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胡石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吴文琦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日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