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孙世东与卢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东,卢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2民初3号原告:孙世东,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陆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卢永辉,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原告孙世东与被告卢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世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永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世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12月23日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3万元,于2007年12月1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6万元,合计借款4.6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还款,因之成讼。被告卢永辉没有提出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两份作为证据,本院进行当庭质证,被告卢永辉未出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2月23日,被告卢永辉向原告孙世东借款3万元,原告支付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3万元的借条。2007年12月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6万元并出具借条,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根据原告当庭自述,被告卢永辉经原告催要,于2016年年底向原告孙世东还款2000元,下欠4.4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卢永辉向原告孙世东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履行了支付借款4.6万元的法定义务,被告卢永辉也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已经偿还的2000元应当从4.6万元中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永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孙世东借款4.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0元,由原告孙世东负担50元,被告卢永辉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静审 判 员 孙小波人民陪审员 刘显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金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