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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7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伟杰与肖海杰、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杰,肖海杰,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821号原告:徐伟杰,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肖海杰,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沈涛,男,199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杰诉被告肖海杰、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伟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