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8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池某1、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池某1,池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432号原告:赵某,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池某1,男,32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池某2,女,3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池某1、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