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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奇凤子与赵龙权等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凤子,赵龙权,裴贞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778号原告:奇凤子,女,1960年8月15日生,朝鲜族。被告:赵龙权,男,朝鲜族,住延吉市公园街。被告:裴贞淑,女,朝鲜族,住延吉市公园街。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凤子诉被告赵龙权、裴贞淑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凤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奇凤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凤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奇凤子负担。审判员  申莲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