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奇凤子与赵龙权等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凤子,赵龙权,裴贞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778号原告:奇凤子,女,1960年8月15日生,朝鲜族。被告:赵龙权,男,朝鲜族,住延吉市公园街。被告:裴贞淑,女,朝鲜族,住延吉市公园街。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凤子诉被告赵龙权、裴贞淑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凤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奇凤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凤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奇凤子负担。审判员 申莲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