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赵志云、黄绍发等与林开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云,黄绍发,林开明,吴培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802号原告:赵志云,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黄绍发,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林开明,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吴培根,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赵志云、黄绍发诉被告林开明、吴培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两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云、黄绍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计531元,由原告赵志云、黄绍发负担(原告赵志云、黄绍发已预交)。审判员 黄好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洁欢书记员 郑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