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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4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赵志云、黄绍发等与林开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云,黄绍发,林开明,吴培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802号原告:赵志云,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黄绍发,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林开明,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吴培根,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赵志云、黄绍发诉被告林开明、吴培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两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云、黄绍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计531元,由原告赵志云、黄绍发负担(原告赵志云、黄绍发已预交)。审判员  黄好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洁欢书记员  郑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