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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康保民、天津市原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保民,天津市原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896号申请执行人:康保民,男,汉族,1963年1月11日出生,住址:。被执行人:天津市原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村大街红磡公寓2号楼4门20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保民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原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8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邵静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