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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宋喜东因与被申请人于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喜东,于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民申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喜东,男,汉族,1983年12月6日出生,无职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晓光,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无职业。再审申请人宋喜东因与被申请人于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黑11民终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喜东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在一审开庭时被申请人承认申请人还给他四台车,并且有证据证实已交付给被申请人,应当视为双方抵顶欠债成立,一审判决对此事实没有确认。二审判决“本院认为”处虽然也���定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付了四台车辆的事实,但竟公然违背法律作出判决,以因双方当事人没到相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不能认为已实际抵顶欠款30万元驳回申请人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漏判,二审法院将错就错,使申请人得不到任何救济。本院经审查认为,宋喜东于2016年8月13日签收了本院(2016)黑11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其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喜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宏宇审判员  宋 春审判员  王晓芳二〇��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鲍玉东书记员朱思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