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程仁杰与柳清华、张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仁杰,柳清华,张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872号原告:程仁杰,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禧,惠安县惠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柳清华,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云英,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程仁杰与被告柳清华、张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仁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程仁杰负担。审判员 唐锡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子良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