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尤伦与綦江区美丽家园灯饰经营部周晓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尤伦,周晓林,綦江区美丽家园灯饰经营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2915号原告:李尤伦,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周晓林,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綦江区美丽家园灯饰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60号10幢7号附2号,工商注册号500222600198473。经营者:吴莉。原告李尤伦与被告周晓林、綦江区美丽家园灯饰经营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尤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尤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尤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尤伦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权珊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