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321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黎伙洪与梁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伙洪,梁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842号原告黎伙洪,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新城镇州背村委州背村悦梅坊7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逗道,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国辉,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六祖镇留村村委留村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伙洪诉被告梁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梁国辉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伙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黎伙洪负担。审判员  梁振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梁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