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朕雯与洛阳昶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朕雯,洛阳昶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16号申请人执行人杨朕雯,男,汉族,1978年2月27日生,身份证号码6103031978********,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宝鸡市金台区温家寨**号。被执行人洛阳昶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北。法定代表人苗会心,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杨朕雯与洛阳昶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