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柳青辰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青辰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26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青辰,曾用名柳石林,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凤城市,现住址辽宁省凤城市。2005年12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08年10月28日被释放。2016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青辰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青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柳青辰雇佣康某驾驶牌照号为辽M×××××的东风标致汽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小学附近利用伪基站设备,冒充工商银行群发积分兑换的诈骗信息,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的伪基站系统上显示发送短信286911条。经天津市无线电监测站检测,该伪基站具有手机接入(发送端信息)和阻断手机接入仿真基站信号功能。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青辰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台,冒充金融机构发送不实信息,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青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希望得到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柳青辰雇佣康某驾驶牌照号为辽M×××××的东风标致汽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小学附近利用伪基站设备,冒充工商银行群发积分兑换的诈骗信息,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的伪基站系统上显示发送短信286911条。经天津市无线电监测站检测,该伪基站具有手机接入(发送端信息)和阻断手机接入仿真基站信号功能。案发后,被告人柳青辰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中国移动天津分公司的报案材料、受非法干扰损失情况说明、关于伪基站监控平台告警数据的说明,证人康某、张某1、张某2、陈某、金某、王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提取物证登记表,天津市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报告,柳青辰手机照片截图、QQ聊天记录,关于塘沽公安分局打伪侦测系统对柳青辰案件伪基站侦测轨迹的情况说明、轨迹图,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据的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柳青辰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台(站),冒充金融机构发送诈骗信息,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柳青辰能够如实供述犯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青辰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莉艳审 判 员 张洪东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惠文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