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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冯华与张育芬、曾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华,张育芬,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冯华,女,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张育芬,女,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曾军,男,汉族,住成都市。冯华与张育芬、曾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颜 宏审 判 员  袁英杰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