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4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韩雪与高华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高华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2086号原告:韩雪,女,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委托代理人:魏贺英,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华钰,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委托代理人:蒙淑会(系被告母亲),女,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委托代理人:吴凌云,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雪与被告高华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冀1024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该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冀10民终969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雪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祁振宇人民陪审员 王彦杰人民陪审员 周宝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