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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4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韩雪与高华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高华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2086号原告:韩雪,女,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委托代理人:魏贺英,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华钰,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委托代理人:蒙淑会(系被告母亲),女,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委托代理人:吴凌云,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雪与被告高华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冀1024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该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冀10民终969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雪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祁振宇人民陪审员  王彦杰人民陪审员  周宝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