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薛嵩铱与于惠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嵩铱,于惠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987号原告:薛嵩铱,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86********,汉族,职业干部,住海伦市海伦镇振兴路2号福泰小区A栋4单元603室。被告:于惠玲,女,1986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86********,汉族,职业干部,住海伦市海伦镇光华路112号农行家属楼2单元601室。原告薛嵩铱与被告于惠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嵩铱与被告于惠玲于2013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薛雨泽(2014年10月10日出生),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口角打架,致使无法共同生活,现已分居两年。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薛嵩铱与被告于惠玲离婚;二、婚生长子薛雨泽(2014年10月10日出生)随原告薛嵩铱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薛嵩铱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玉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