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娟、崔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娟,崔晓明,谢耀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第965号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乡县县衙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33325876618729T。法定代表人:汪玉平,男,任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书恒,男,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杨娟,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被告:崔晓明,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被告:谢耀征,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娟、崔晓明、谢耀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娟、崔晓明、谢耀征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娟、崔晓明、谢耀征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吉密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 薛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