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仲淑凤与李纯平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淑凤,李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25号申请执行人:仲淑凤。被执行人:李纯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仲淑凤与被执行人李纯平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仲淑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21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纯平给付各项经济损失7856.96元。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