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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京治与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金泰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京治,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金泰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继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550号申请人:徐京治。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兆龙,系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申请人: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桂林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杨闻孙,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金泰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街汉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第*幢/单元**层***号房。法定代表人:向继红。被申请人:向继红。申请人徐京治诉被申请人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金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向继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京治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金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向继红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三名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京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金泰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向继红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三名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南火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