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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瑞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1刑初2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瑞生,男,1950年4月2日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高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公诉刑诉〔2017〕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瑞生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柳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瑞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9日7时许,被告人黄瑞生与其弟黄某1因邻里关系发生纠纷,双方拿钩刀互砍对方树木。期间,黄瑞生拿一条铁水管打了一下黄某1的左后背,致使黄某1左侧第7、8后肋骨骨折。经鉴定,黄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破案、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瑞生的供述、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人黄某2、黄某3、胡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制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文书、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及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瑞生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瑞生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黄瑞生能坦白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且被害人黄某1存在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黄瑞生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瑞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瑞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国创李思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