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宋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1刑初92号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2016年8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公诉刑诉(2017)第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川、孟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3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江淮越野车行驶至邢左公路路罗中学门口西侧时,因堵车与驾驶五菱面包车的鱼林沟村郭某1发生口角,宋某某推搡郭某1,双方发生争执。后郭某1朋友王某2、郭某2等人得知情况后赶到现场,郭某2、郭某1、王某2等人与宋某某、宋某某父亲宋某2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宋某某用石块击伤郭某1左膝盖部位。经邢台县法医门诊鉴定,郭某1左髌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江淮越野车行驶至邢左公路路罗中学门口西侧时,因堵车与驾驶五菱面包车的鱼林沟村郭某1发生口角,宋某某推搡郭某1,双方发生争执。后郭某1朋友王某2、郭某2等人得知情况后赶到现场,郭某2、郭某1、王某2等人与宋某某、宋某某父亲宋某2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宋某某用石块击伤郭某1左膝盖部位。经邢台县法医门诊鉴定,郭某1左髌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被害人郭某1对被告人宋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宋某某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本院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宋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2016年3月31日下午15时许,其驾驶一辆江淮越野车,拉着其父亲宋某2和其老舅、老妗子从路罗镇往其家走,因当天路罗村过庙会,邢和公路穿过路罗村的路段上车和人都比较多,车走的比较慢,后面一辆面包车的司机嫌其走得慢就一直骂其,到路罗中学门口时,面包车司机从车窗探出头骂其,其就停下车往面包车跟前走,面包车司机郭某1也下车,其与对方就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对方。其老舅上前劝说,被郭某1推搡了一下,其就搧了郭某1脸部一巴掌,郭某1就靠在其的越野车头上不让其走,其就站到旁边了。过了一会儿,郭某2过来跟其父亲争吵,小勇和另外一个光头也到其车头处乱骂,并拿手机朝其车玻璃上拍,随后小勇、郭某2、郭某1和那个光头就冲其过来,他们几个人将其围住摁倒在地上乱打,其中一个人还骑到其身上。其就从地上抓起一块石头朝那几人打了一下,应该打到一个人的膝盖处,后来旁边的人将双方拉开了。之后郭某2跟其父亲打了起来,郭某2将其父亲打倒,还拿一块石头准备砸其父亲,被别人夺下了。其对邢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出具的(邢县)公(刑)鉴(法伤)字[2016]14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郭某1的伤情属轻伤的鉴定意见无异议。2、被害人郭某1陈述。2016年3月31日下午3点多,其从路罗镇“山里红快捷酒店”出来,开着该酒店老板杨某的五菱面包车到路罗工商所东边学生公寓处接本村村民郭某2,沿邢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路罗镇“银泉酒店”对过处时,因为路罗镇过会,其车被堵在那边。当时其车正前方有一辆江淮S3越野车,左前方有一辆农用车,其观察路况后认为那辆农用车前方可以走,但是那车不动,其就冲着那辆农用车骂了几句,农用车司机没有搭理其。其前方江淮车的司机下车朝其走来,边走边用手指着其骂,其见状就从面包车上下来朝那司机跟前走,双方在其车头处碰面。当时他问其骂谁,其对他说:“骂你哩?”话没说完他就开始推搡其,其也推搡他,边推搡,那个司机边扯着其,一直将其扯到越野车正前方。当时从越野车上下来两男一女三个人,这几人下来后就开始对其吵吵,其就解释说没有骂他们,但越野车司机还是用拳头朝其左脸上打了两拳,其就坐在他车的车头部,那几人就开始扯其,正扯着其时,其朋友郑某1过来把那几人拉开了。没过多会儿,本村郭某2过来了,郭某2问其怎么回事,其指着越野车司机那边说对方打其了,郭某2就问对方为什么打人,其听对方后来从车上下来的两个男的就开始骂郭某2,郭某2就与对方对骂。接着,对方车上后下来的两个男的就动手打郭某2,他们将郭某2拖到越野车后侧,其中一人用手掐着郭某2的脖子,将郭某2按倒在地上,对郭某2拳打脚踢。接着越野车司机就跑到越野车南侧场地上一辆大车跟前捡了一块约10公分长的红石头,准备去砸郭某2,其就过去跟那个司机夺石头,其边夺石头边劝他把石头扔了,但对方就是不扔。其回身就赶紧去扶躺在地上的郭某2,还没有扶起郭某2,那个越野车司机就拿石头砸到其左腿膝盖处,当时感觉被砸的部位很疼,但是没有想到之后去医院检查是骨折。之后在一起吵吵的几个人都被熟人拉开了。3、证人郭某2证实,2016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当时路罗村过庙会,那天中午其跟本村的郭某1在路罗村安凤伟家吃饭,郭某1因和安凤伟吃饭时发生口角,就先走了。待了一会儿郭某1给其打电话让其去路罗山里红饭店找他吃饭,连催了其好几次,并说要开车过来接其,其与他约好地方见面,就朝饭店方向走去。大概过了10几分钟,其听别人说路罗中学门口附近有人喝多酒打起来了,其就过去看,到那里看见郭某1在一辆江淮越野车前机顶盖上坐着。其问他怎么了,他说开越野车的人搧了他一巴掌,之后其就问对方怎么回事,并和对方吵起来。正吵时有一个叫小勇的人过来,问郭某1是谁打他了,郭某1指着对方那个年轻人说:“就是他打的”,然后小勇就直接拿他自己的手机砸到江淮越野车前挡风玻璃上,并上前打那个年轻人,其和郭某1还有小勇的一个朋友(不知叫啥,是个光头。)就跟着上前打那个年轻人,后来被旁边人拉开。之后,其跟对方一个中年人吵起来,其打对方没打着,结果对方又过来一个人跟那个中年人一块将其按倒在地上,其中一个人准备拿石头砸其,其用胳膊挡了一下,后来其起来后追着用拳头打那个中年人,打到对方的脸、胸部,后来旁边的宋晓立将他们拉开,拉开之后其就和在旁边站着的郝剑星一块到寅虎饭店吃饭去了。4、证人宋某2证实,那天是路罗村庙会,其儿子宋某某开车拉着其和其舅舅、妗妗路过路罗中学门口时堵车了,车都在路上停着走不动,其后面有一辆面包车,面包车司机从车窗向外扒着头一直骂其,宋某某和其就先后下车了,宋某某问后面的司机骂谁,其看到后面的司机是鱼林沟的郭某1就说:“你骂人干什么,咱都是乡亲,我和你父亲都认识。”郭某1说:“我骂的是前面的车,不是你们。”同时郭某1还对其和宋某某骂骂咧咧,宋某某就和郭某1在他面包车跟前推搡了两下,推搡之后郭某1就趴在其车头上不让其走。其和其儿子宋某某看着他不让走,就说让他在这里吧,看谁耗住谁,随后其和其儿子宋某某就往南边去了。之后郭某1开始打电话,大约三五分钟后,郭某2和另外几个人前后脚来到其车跟前,郭某1就跟郭某2一伙说宋某某打他了,这伙人就一拥而上开始打宋某某,宋某某被他们压倒在地上,其看到后就赶紧上前拉扯这伙人不要再打,结果其也被打了。打宋某某的有郭某1、郭某2,另外还有两个不知道是谁,一个是光头,一个是稍微胖点的外号叫小勇。宋某某被拉起来后,其看到宋某某眼角有淤青。后来那个叫小勇的说他的手机被摔坏了,让其赔他手机,其说手机坏了跟其没关系,小勇就把手机砸在其车前机顶盖上。争吵过程中,双方都到了西边的空地上,之后杨某赶到了现场,杨某说都是乡亲都各自走开,然后那个光头和小勇就离开了现场。但是郭某2还是劲挺大,一直跟其争吵,争吵过程中又把宋某某按到地上,其过去把郭某2拉开,郭某2突然冲其裆部踢了一脚,但是没踢到其,其就跟郭某2开始推搡,期间不知谁抱住了其,郭某2就冲其脸上打了两拳,这次其被打伤了。其被郭某2打伤后就急着去拿石头,但是被边上人劝说后就随手扔了,郭某2也去路边搬了一块石头,嘴上喊着要把其砸死,但是被边上围观的人把石头抢下来扔了。5、证人贾某证实,那天下午其在路罗中学门口斜对过偏西一点路南摆摊卖衣服和小杂物了。在其摊位右前方停一辆越野车和面包车,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打起来的,一开始见一个穿白色半袖的瘦高个子年轻人(郭某1)在越野车前站着,后来有四五个人就在越野车前打起来,有打有拉的,也看不清都什么人怎么打了。后来这伙人又到越野车右后侧另一个卖衣服摊前打起来,光见有几个人打老头(即后来嘴角流血的那人),是拳打脚踢那个老头,但是没看清是怎么打的。之后那伙人又穿过衣服摊,到衣服摊南面一小房前的空地上打起来,当时光见一个穿黄绿色衣服的年轻人在跟那个老头打,再后来他们又跑到西边其摊位后面打了一阵子。6、证人王某1证实,当天下午其在路罗中学斜对过路南摆摊卖衣服了。在其衣服摊附近打架了,不知道为什么打架,光见不少人在打,其因为害怕把自己摊位弄乱弄坏,光顾着看摊了,没怎么看打架。后来那伙人到其摊位南边小空地又打起来,只见有两个年轻人在打一个上岁数的,后来这个上岁数的嘴上流血了。7、证人安某证实,2016年3月31日下午15时左右,其路过路罗中学门口时看到路南郭某2、郭某1、宋某某以及宋某某父亲宋某2在一个简易房前的空地上打架,双方就是互相推搡。其过去时正看到宋某某拿起一块巴掌大的石头,准备朝郭某1投去,其赶紧上前将宋某某手中的石头夺下扔到了一边,接着在现场的人将他们都拉开,其问郭某1和宋某某为什么打架,他们当时也没有对其说。之后双方被群众拉到简易房西侧空地处,在那里其和现场的群众一起劝说双方,一会儿有人把郭某1和郭某2拉走了。在现场除见到宋某某拿石头外,没有见到其他人拿石头。在现场其见宋某2嘴上流血了,后来其媳妇给其打电话说郭某1腿疼要去医院看看。宋某2的伤听现场的人说是郭某2打伤的,郭某1的伤是怎么形成的不清楚。8、证人宋某3证实,其在邢台县路罗镇中学保卫科工作,2016年3月31日15时许,其学校过星期放假,加上当时路罗镇过会,路罗中学门口挺热闹,其当时在中学大门里面站着。当时听见路罗中学门口南侧有人吵吵,紧跟着吵吵的几个人就打起来了。其到跟前看见鱼林沟村的郭某1、郭某2在一辆江淮越野车跟前站着,另外还有其不认识的两个人,一个挺胖,一个光头。宋某1(宋某2)跟其儿子宋某某当时在车的南侧站着,当时宋某1眼部淤血肿胀。另外其还见有一个翻盖手机放在车的前机盖上,但不知道是谁的,当时手机是翻着盖子放在车的前机盖的,当时没注意手机屏是否破裂。那个胖子指着宋某1让他跪在地上,要不然找人将他们村围住,当时宋某1吓坏了,其见他嘴唇都发白了。后宋某某拿出电话报警,光头见状就拉胖子走,胖子伸手去拿在前机盖上的手机,其才知道那部翻盖手机是那个胖子的。光头和胖子走后郭某2跟宋某1又开始对骂起来,接着郭某2就去打宋某1,郭某1见状就上前帮着郭某2打宋某1。当时宋某1是被他们两个打得一直往后推,边退边出手打郭某2、郭某1,一直退到一个简易房跟前,在一旁打电话的宋某某看见了,就跑过去用手机朝郭某1头部砸了一下,郭某1就准备打宋某某,但是被宋某某一脚踹了个趔趄,之后郭某1又朝宋某某跟前凑,又被宋某某踹了一脚,就见郭某1没有反抗能力了。当时郭某2跟宋某1继续互相厮打,路罗村的安高伟抱着宋某1,郭某2继续打宋某1,被其和路罗村的张某拉开。拉开后郭某2和宋某1继续吵骂并互相厮打起来,安高伟又从后面抱住宋某1,郭某2用拳一直朝宋某1面部击打,具体打了几下没注意,但是这次郭某2将宋某1打伤了,其见宋某1嘴部流血了。张某将郭某2和宋某1拉开后宋某1拿石头准备打郭某2,但是被拦下来,郭某2又到空地南侧拿石头准备打宋某1,也被拉开。之后郭某2和郭某1离开现场走了,其见郭某1走路一瘸一拐的。郭某1的伤其不知道是怎么形成的,其推测他的伤应该是在集装箱跟前受伤的。9、证人彭某证实,其是白某人,在路罗镇中学任教。2016年3月31日15时许,其学校过星期放假,其离校回家走到学校门口时,因当时路罗村过庙会,学校门口堵车很严重,当时其在学校门口公路北侧站着,见学校门口对面路上堵车了,其中一辆是江淮越野车,二保(不知大名,路罗镇鱼林沟村人)和小亮(不知大名)在越野车南侧站着,和旁边一个50多岁的中年人及这个人的儿子在争吵,具体怎么吵的,其离得远没听清。过了一会儿,有一个较胖的年轻人和一个留着光头的年轻人过来,到越野车那里帮着二保和小亮跟中年人父子吵起来,还听到那个较胖的年轻人大声喊要找人将路罗村包围了,后来待了会儿,其见那个较胖的年轻人和那个留着光头的年轻人走了。之后二保和小亮与中年人父子又在越野车南边一个简易房处相互厮打起来,当时二保跟中年人儿子打,小亮跟中年人打,只看到他们用拳头相互打。被人劝开后双方又到西侧一处空地打起来,小亮冲中年人脸上打了几拳,将中年人嘴部打流血了。后来其见小亮拿石头想砸中年人,被旁边拉架的人夺走了,中年人的儿子也拿起一块石头,也被旁边拉架的人拦住了,双方没再打架。10、证人郑某1证实,2016年3月31日中午,其和郭某1、王某2、光头、二胡(不知道大名,在路罗医院开车)在山里红快捷酒店吃饭,进酒店后郭某1要了一瓶白酒和一箱啤酒,上菜前其和郭某1每人喝了两杯啤酒,王某2、光头、二胡每人喝了一杯白酒,之后二胡说去龙蓬酒店跟朋友见面就走了。没多久郭某1接了一个电话说去路罗中学附近接个人也走了,大约半个小时左右,其听到酒店走廊里有人说郭某1在路罗中学门口跟人打架了,其和王某2、光头也没有仔细打听就一起到了路罗中学门口。到现场后见郭某1在一辆车头朝东车尾朝西的江淮越野车车头上坐着,其和王某2、光头问他怎么回事,郭某1说他在路上开车,遇到前边江淮越野车堵车,他在车里骂了两句,江淮越野车的司机宋某某就跟他发生口角并搧了他两巴掌。王某2听后与宋某某发生争执,随手拿着他自己的翻盖手机砸到宋某某越野车前挡风玻璃处,随后持手机朝宋某某打去,紧接着郭某1、光头一起上前帮王某2打宋某某。其当时看见郭某1、王某2、光头三个人将宋某某按倒在地上,扭打过程中宋某某将郭某1也按到地上,宋某1想上去帮忙被其推开。后来郭某2到现场跟光头打在一起,其将他两人拉开,接着就拦着王某2、光头离开现场。其离开现场前没见有人明显受伤,回家后郭某1媳妇给其打电话说郭某1腿叫人打折了,郭某1对其说他左腿被宋某某拿石头砸折了,到医院做检查显示他左腿膝盖处骨裂。11、证人曹某证实,其老家是路罗镇贺家坪村,现在邢台煤矿工作。案发当天从邢台回来后其准备回家上坟烧纸,中午在其外甥宋某2家吃的饭,饭后其重外甥宋某某开着车拉着其和其媳妇郑某2、宋某2到南寺转了一圈,大约15时左右回到路罗村。因路罗村过庙会,宋某某开车走到路罗中学门口处时,堵路实在没法走了,也找不到空地。期间后方一辆面包车一直按喇叭,并冲其的车一直扬手挥舞着胳膊,宋某某从后视镜看到面包车司机是在骂人,就下车去问司机骂谁,其因在车内后排坐着,无法看清宋某某是否与面包车司机发生争执。不一会儿,面包车司机下车走到宋某某车的车头处,张开双手拦着车,嘴里骂骂咧咧,其就赶紧下车去劝那个司机,那人推了其一下并对其说:“你他妈逼是谁,我不认识你。”当时那人嘴里冒出来的都是酒气,并且很大。接着其见一个年龄约20多岁,上身穿一件颜色深蓝的V字领短袖T恤的年轻人走到面包车跟前,其外甥宋某2走到面包车跟前对司机说:“你不是鱼林沟村四妮的孩子,咱都是邻村,都认识。”那个司机说:“你他妈逼是谁,我不认识你。”宋某某对司机说:“俺爹,俺老舅都这么大岁数了,你说话怎么一直骂骂咧咧。”说着二保就开始推搡宋某某,来的那个年轻人见状也去推搡宋某某,其和宋某2见状赶紧将双方拉开。接着司机二保说赶紧再叫几个人,让他们都来,二保说完这话宋某某就报警了。没过多长时间,就从路西过来三四个人,其中一个胖子过来后拿着他自己的手机在宋某某车子的前机盖上砸了一下,接着又在车子的前挡风玻璃上砸了一下,其见他手机砸坏了。之后他把手机扔在宋某某车子的右前轮处,随后又将手机从地上捡起来,对着宋某某说:“你赔我手机,要不你给我跪在地上,否则今天我找人包围你们路罗街。”宋某某对胖子说:“你别吹这么大。”没等宋某某说完,胖子就朝宋某某打去,当时其见他右手握着损坏的手机朝宋某某右眉骨处打了一下,后见宋某某眉骨处就红肿了。旁边穿短袖的年轻人和二保也上手去打宋某某,期间其听有人说打错了,但没注意是谁和谁打错了。当时其见一个光头男也上手打架了,这个光头男和那个胖子一起来的,他们几个人把宋某某按倒在地上。被拉开后那个胖子和光头男就走了,但不知穿短袖的年轻人和宋某2怎么又吵吵起来,穿短袖的年轻人去打宋某2,宋某2就一直退,退到简易房西侧没多远一个空地处,一个戴眼镜的年轻人从背后抱住宋某2,穿短袖的年轻人就朝宋某2嘴部打了几拳,接着宋某2的嘴就流血了。其没注意二保是否受伤,但是事后听说他住院了,因为什么骨裂。12、证人郑某2证实,2016年3月31日9时许,其和其老伴曹某从邢台市邢西车站坐车回老家路罗镇贺家坪村上坟烧纸,到路罗时已经11点多了,就在其外甥宋某2家吃饭,饭后宋某某开车拉着其夫妇二人和其外甥宋某2到南寺转了一圈,大约15时许回到路罗镇。因为过庙会,宋某某开车在邢左路上由西向东走的比较慢,期间有辆面包车跟在后面一直按着喇叭,走到路罗中学门口南侧处时,因堵车实在走不了了,后面那个面包车司机还一直按着喇叭,宋某某就说面包车司机一直扬着胳膊在骂,得去问问他骂谁,接着宋某某就下车朝那辆面包车走去,其也跟着下了车。其下车后看见面包车司机到宋某某车头处,张开双手拦着车,嘴里骂骂咧咧,其闻着他身上酒味挺大,估计是喝了酒开车过来的。其老公曹某就下车去劝面包车司机,结果被推了一下,其外甥宋某2也上前去劝说,那个司机说:“你他妈逼是谁,我不认识你。”接着面包车司机就跟人打电话,说他在中学门口挨打了。没多久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过来后就跟宋某某推搡起来,面包车司机也上手推搡宋某某,被人劝开后宋某某就报警了。后来又过来三四个人,里边有个胖子和一个光头,那个胖子过来后就一直骂骂咧咧,并拿手机砸宋某某的车子。其见他拿手机砸宋某某的车前挡风玻璃,然后他就将手机摔在地上,冲宋某某说:“妈逼,你把我手机摔了,你赔我手机。”说完他又将手机捡起来,对着宋某某说:“你给我跪在地上。”宋某某没有下跪,那个胖子就说:“你今天不跪,我就找人把路罗街踏平。”宋某某说:“你吹大话哩。”那个胖子就上手朝宋某某打去,面包车司机和光头男还有那个年轻人一块上手打宋某某,一直打得宋某某往车子的西南方向退,其没有跟过去,后边怎么打的就不知道了。13、证人杨某证实,其在路罗镇经营一家超市(山里红超市)和一家饭店(山里红快捷酒店)。2016年3月31日下午15时许,其自己出了酒店沿邢左公路由西向东走,准备去路罗村要账。走到路罗镇前街口处时,其接到其姐夫彭某的电话,他对其说:“郭某1开你的车在路罗中学门口跟咱姨夫吵吵起来了,并且跟开车拉咱姨夫的一个年轻人打起来了。”接完电话其就小跑到事发现场,到那后发现鱼林沟村的郭某1、郭某4和宋某某吵吵,宋某某父亲宋某1嘴里流着血跟其姨夫曹某和其小姨郑某2在一边站着。其到现场将郭某1、郭某4劝走后,就一直在劝宋某某,宋某某不听就打电话报警了。之后其到寅虎饭店找到郭某1跟他聊了一会儿,他对其说他腿疼是被安某媳妇扶到寅虎饭店的。14、证人张某证实,2016年3月31日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路罗村过庙会,其走到路罗中学附近见那里堵车了,路罗镇茶棚村宋某2父子在那里,他家的车头朝东停在那,他俩站在车的左前方,路罗镇鱼林沟村的郭某1站在宋某2的车头前不让走。因为都认识,其就劝郭某1离开,郭某1不听,还说他被宋某2父子打了,宋某2父子就跟郭某1吵吵起来,其正在劝说郭某1时,宋某某过来搧了郭某1一巴掌,郭某1就更不行了。当时郭某1应该是喝酒了,其看拉不开他,就把宋某2拉到他车南面劝说,正说着的时候,从西边过来三四个年轻人,他们过来就跟郭某1一起把宋某某打倒在地上。其就赶紧让正打电话的宋某2过去拉架,对方几个人又打起宋某2,双方就打到一起。后来双方就不打了,从西边过来的三四个年轻人也走了。这时又一个30岁左右的年轻人过来跟宋某2父子对骂起来,随后这个年轻人跟宋某2打了起来,郭某1跟宋某某打了起来,其见有人抱住了宋某2,那个年轻人就用拳头打宋某2,并且双方还准备拿石头打对方,但是被拉架的人夺了下来,都没有用石头打对方。后来其见宋某2嘴角流血了,郭某1离开时腿一瘸一拐的。15、邢台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伤者郭某1左侧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16、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8月21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主动到邢台县公安局刑警中队投案自首。17、谅解书证实,2016年3月31日下午13时许,在路罗前街公路上,因过庙会人多堵车发生口角,互相殴打,致宋某某左手小指骨折,郭某1腿髌骨骨折,事发后经双方家长和亲朋好友出面说和,被害人郭某1对被告人宋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宋某某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另有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在案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当庭认罪、悔罪,并征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刘桂明审判员 郝春祥审判员 许文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建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