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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郭玉美与谷红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美,谷红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584号原告:郭玉美,女,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敬,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谷红晓,女,汉族,1993年10月12日出生,住无棣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住所地:无棣县205国道北侧。负责人:赵俊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加荣,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原告郭玉美与被告谷红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郭玉美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海涛、朱希文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郭玉美的撤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玉美撤回对被告谷红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玉美负担。审判员  李青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