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希与叶加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叶加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76号原告:陈希,男,197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汤池军,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加运,男,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张裕国,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军,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希诉被告叶加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希于2017年6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陈希负担。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