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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北京京丰都成酒店用品经营部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京丰都成酒店用品经营部,北京陶然花园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99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丰都成酒店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三区15号楼2段1层商业03。法定代表人韩有成。被执行人北京陶然花园酒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陶然亭公园东门南侧。法定代表人李庆丽,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京丰都成酒店用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北京陶然花园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8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北京陶然花园酒店给付北京京丰都成酒店用品经营部相应欠款。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陶然花园酒店的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陶然花园酒店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陶然花园酒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陶然花园酒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贾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