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赖钰明、陆燕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赖钰明,陆燕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1935号原告: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9号首层103、104、105号和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40600564572135M。法定代表人:麦志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敏珊,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泳颜,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钰明,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陆燕婷,女,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银行)诉被告赖钰明、陆燕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泳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钰明、陆燕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清偿借款本金13554.48元及该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7年3月8日为1745.13元;从2017年3月9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从2017年3月9日起的逾期罚息以所欠本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所欠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9日,被告赖钰明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赖钰明发放消费性贷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从2016年1月29日至2017年1月29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所欠利率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被告应于每月的20日还本付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赖钰明发放贷款20000元,但从2016年5月20日起赖钰明没有按期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截至2017年3月8日,被告赖珏明欠原告借款本金13554.48元,利息1745.13元。另赖钰明与陆燕婷是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赖钰明的上述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陆燕婷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赖钰明、陆燕婷在诉讼中没有进行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供的证据为原件或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证据来源、形式合法,能够反映客观真实,两被告无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并据此确认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另查,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向两被告送达了本案的应诉材料。本院认为,珠江银行与赖钰明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珠江银行已依约向赖钰明发放了贷款20000元,但赖钰明自借款合同到期后未按期足额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请求赖钰明偿还借款本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确认计至2017年3月8日,赖钰明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3554.48元、利息1745.13元;从2017年3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以赖钰明尚欠的借款本金13554.4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上浮50%计算罚息。对于2017年3月9日后的利息,已按罚息利率计收,若再支持原告主张的复利,相当于给予贷款人双倍损失补偿,有失公平,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该期间的复利不予支持。被告陆燕婷与赖钰明是夫妻关系,且涉案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双方有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赖钰明个人债务,或赖钰明与陆燕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约定个人财产单独所有,故本院推定涉案债务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即陆燕婷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钰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554.48元及利息(①其中计至2017年3月8日的利息为1745.13元;②从2017年3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日止,以赖钰明尚欠的借款本金13554.4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再上浮50%计算罚息)。二、被告陆燕婷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91元,由被告赖钰明、陆燕婷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黄焕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