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2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庞敏与被执行人海南龙湾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龙湾国际大酒店、海南龙湾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敏,海南龙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龙湾国际大酒店,海南龙湾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庞敏,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住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海南龙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龙湾国际大酒店;地址:琼海市潭门镇。 负责人:姚建杰。 被执行人:海南龙湾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袁玉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敏与被执行人海南龙湾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龙湾国际大酒店、海南龙湾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4)琼海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1、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工资11495元、补偿金156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二被执行人互负连带责任;欠本院执行费96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海南龙湾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龙湾国际大酒店、海南龙湾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道宁 审判员 郭和平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文 裕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