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缪国王、万中全、祝磊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缪国王,万中全,祝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922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法定代表人:任立杰。被执行人:缪国王,男,满族,1985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被执行人:万中全,男,满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被执行人:祝磊,男,满族,1993年5月7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824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缪国王、万中全、祝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缪国王、万中全、祝磊给付申请执行人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0元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缪国王、万中全、祝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缪国王、万中全、祝磊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或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学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海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