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323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韩洋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韩洋,刘天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106号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财政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凤权,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涛,该中心副主任。被告:韩洋,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被告:刘天庆,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韩洋、刘天庆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7.50元,由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白兴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蔡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