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港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俭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港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俭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650号原告:秦皇岛港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凤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世龙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微律师。被告:于俭峰,男,汉族。原告秦皇岛港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俭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秦皇岛港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港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港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皇岛港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王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李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