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字第00457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玉合与闻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物抵债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合,闻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00457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合,男,汉族,1963年6月22日生,住河南省孟州市。被执行人:闻俊,女,1969年9月12日生,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执行刘玉合与闻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许昌市天平公证处作出的(2014)许天证民字第1355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后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闻俊所有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八一路中段路南x幢x单元x层的房产进行了拍卖。第二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刘玉合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以第二次流拍价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相应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闻俊所有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八一路中段路南x幢x单元x层的房产作价18837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玉合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相应债务。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刘玉合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刘玉合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执行员 司忠信执行员 吴新民执行员 纪朋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