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丁照国与贵州安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白光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照国,贵州安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白光彩,陈雪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942号原告:丁照国,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林,贵州名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贵州安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组团第*号楼*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潘佳禹,该公司经理。被告:白光彩,男,197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第三人:陈雪松,男,40岁,住址不详。原告丁照国诉被告贵州安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白光彩、第三人陈雪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本院发现本案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应先到贵阳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进行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且原告起诉第三人的身份信息不清,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照国的起诉。本院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祥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