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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行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巴林右旗地方税务局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巴林右旗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22行33号原告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元宝山区平庄镇铁东南。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某,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巴林右旗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巴林右旗大板镇。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原告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巴林右旗地方税务局行政决定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2016年6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庆雨审 判 员  武荣华人民陪审员  丁国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