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军与北京市海淀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军,北京市海淀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军,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号上地办公中心。法定代表人:裴风菊,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莉,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肖健,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杨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4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军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杨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军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95元,由杨军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杨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刘新泉审判员 范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