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72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平南县武林港盛造船厂与农松诗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南县武林港盛造船厂,农松诗
案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72民初158号原告:平南县武林港盛造船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武林镇武林村。代表人:黄斌,厂长。委托代理人:黎培飞,广西睿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农松诗,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南县武林港盛造船厂与被告农松诗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清欠款为由,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南县武林港盛造船厂撤回对被告农松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平南县武林港盛造船厂负担。审判员 梁恩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