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金凤、于长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凤,于长江,罗桂芝,于佳鑫,王国军,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446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凤,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申请执行人:于长江,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申请执行人:罗桂芝,女,1951年3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申请执行人:于佳鑫,男,2006年11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申请执行人:王国军,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王建,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成刑初字第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王金凤、于长江、罗桂芝、于佳鑫、王国军申请执行王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标的为309399.63元。执行中查明,该案与我院2012年所立案件(2012)成执字第469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及执行依据完全一致,发生重复立案。本院认为该案系重复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刑初字第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谭昕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