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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4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4363连云港赣榆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洪磊、洪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赣榆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洪磊,洪利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363号原告:连云港赣榆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徐海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运鸿,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磊,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洪利明,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连云港赣榆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洪磊、洪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赣榆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洪磊、洪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洪磊、洪利明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赣榆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洪磊、洪利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连云港赣榆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