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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411号原告: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方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明,男,回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多巴镇。原告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本院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