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4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段军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4125号申请人东方邦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军、张艳丽、北京利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领风电子技术开发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该案(2016)京中信执字0019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东方邦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段军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琴麓苑xxx房屋享有抵押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段军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琴麓苑xxx房屋房产拍卖,现已成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裁定如下:1.协助将段军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琴麓苑xxx房屋房产过户至拍卖买受人张某名下。2.强制注销东方邦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房产上的抵押登记。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