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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黄石尚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邹曙平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尚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邹曙平,邹曙椿,邹晓梅,喇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财保7号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娜,系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黄石尚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颐阳路151号。法定代表人:邹曙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邹曙平。被申请人:邹曙椿。被申请人邹晓梅。被申请人喇帆。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黄石尚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邹曙平、邹曙椿、邹晓梅、喇帆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尚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邹曙平、邹曙椿、邹晓梅、喇帆的银行存款8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尚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邹曙平、邹曙椿、邹晓梅、喇帆的银行存款8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静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吉琦 关注公众号“”